《广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量化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生产安全事故几乎都是由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引起的。为了将危化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不断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结合我市实际,开展危化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分级工作,并根据分级结果进行差异化监管,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针对性十分重要。在此背景下,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8〕1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组织起草制定了《广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量化管理规定(试行)》(含《广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清单及量化分级表(试行)》和《广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清单指导书(试行)》)。
二、主要内容说明
《广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量化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共十四条,主要包括制定背景、适用范围、责任主体、风险研判及承诺公告制度、主体责任分级、主体责任内容、企业主体责任自查、主体责任分级核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差异化执法、中介机构责任、主体责任清单及量化分级运用、主体责任量化分级信息化管理等内容。
《广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清单及量化分级表(试行)》(以下简称《分级表》)分为资质管理和机构设置(9条)、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6条)、工艺管理(10条)、设备设施管理(11条)、厂区管理及安全管理(28条)、应急管理(5条)、其他评分事项(4条)共七项73条。主要依据的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及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事项内容。
《广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清单指导书(试行)》(以下简称《指导书》)作为企业、部门等在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中的指导参考书。
三、需要说明的重点问题
(一)关于 “主体责任分级”的问题。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8〕15号)的精神,《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水平由高到低分为A级、B级、C级、D级。
(二)关于《分级表》分值的问题。《分级表》采用模型-层次分析法计算分值,并根据多个专家参考打分科学分配表格各项分值权重。表格满分100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到位情况从高到低依次对应A、B、C、D。总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9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85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C级;85分以下的为D级。同时,设立加分项如“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了安全体系化管理(如ISO45001等)并运行良好的”,加1分;以及否决项“危险化学品企业在本年度内或者上一次分级核定后,发生危化品火灾、爆炸、泄漏事故,或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较大以上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作为否决项直接分级为D级,分级核定为A、B、C级后存在上述情形的,应降为D级。
(三)关于主体责任检查及量化分级运用的问题。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定期按照《分级表》开展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执法检查,《管理规定》十一条规定,在企业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分级核定中,应对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行为分等级、分情况进行责令整改和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四)关于增加中介机构相关责任的问题。《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对危化品企业开展评价时,应逐项进行落实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性检查,评价报告结论中确定落实主体责任等级,分级表作为附件。本条从规定上要求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在对企业进行整体检查时,应包括确定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级,能多方位、多渠道对企业安全进行排查,减少事故隐患发生的几率。
四、法律政策依据
《管理规定》等系列文件主要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国家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等。
3、相关规范性文件:国家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8〕15号),《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粤应急[2019]63号)等。